职称申报流动经历要求
发表日期:2015/6/16 7:36:12 出处:本站 作者:付晓弓 有1945位读者读过
江宁教人﹝2015﹞21号
关于做好2015年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
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与岗位设置工作的通知
各中小学、幼儿园、相关单位:
根据省、市职称工作部门与市教育局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现就2015年全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工作和岗位设置相关工作通知如下。
1.按照《江苏省中小学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4号)、《江苏省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苏职称〔2013〕5号)和《关于做好2015年全市中小学教师职称工作的通知》(宁职称办〔2015〕19号)等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申报与评审工作。
2.按照《关于印发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通知》(宁职称字〔2014〕7号)文件的相关要求,组织开展我区中小学、幼儿园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与初定工作。
3.按照《关于进一步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的指导意见》(宁教规范﹝2013﹞3号)、江宁区教育局、江宁区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江宁区财政局、江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2014年7月1日江宁区教育局印发《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做好2015年南京市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宁教人﹝2015﹞11号)等文件要求,在2015年的教师职称申报和评审中,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申报高级教师及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时,须有2年以上在薄弱学校、非热点学校流动任教经历;在同一义务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6年(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教师2015年申报一级教师专业技术资格时,有1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或异校工作经历者优先。
4.按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和2014年7月1日江宁区教育局印发《关于2014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工作的通知》等文件要求,依据江宁区教师系列五级、六级、八级、九级岗位的基本任职条件,在2015年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岗位设置中,在同一义务教育学校连续工作满6年(截止2014年12月31日)的教师晋升教师系列五级、六级、八级和九级岗位时,有1年以上流动任教经历或异校工作经历者优先。
5.义务教育学校男性年满55周岁和女性年满50周岁的教师(截止2014年12月31日)关于流动任教经历或异校工作经历不作要求。
6.义务教育学校教师的流动任教经历或异校工作经历可以计算至2015年6月30日。
7.按照《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学校教师和校长流动工作的实施意见》(江宁教字﹝2013﹞30号)相关规定,义务教育学校教师流动任教期间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须延长流动任教时间1年以上。
附件:2015年江宁区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与岗位设置工作日程安排表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