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汤山初级中学毕业证书发放管理规定

发表日期:2019/11/12 7:42:35 出处:江宁区汤山初级中学 作者:李春武 有1447位读者读过

为进一步加强毕业证书发放的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毕业证书的严肃性及社会声誉,参照区教育局《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精神,结合本校实际情况,现制定我校普通初中毕业证书发放办法。

一、采用学生表现与学业成绩相结合,平时努力程度与中考成绩相结合的方式对学生进行综合评定。

二、凡学生有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处理,处理方式有缓发毕业证书、停发毕业证书、不出具毕业生鉴定等。

三、由各科教师在综合素质评定实施时给予D等级或不合格者,停发毕业证书。详见宁教中(2008)10号文《关于做好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的补充通知》。

四、学生在本学年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缓发毕业证书一年:

1.无故迟到、早退、逃课、旷课累计达三次以上的。

2.与异性同学交往过密,在同学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3.与社会不良青年结交,给学校带来负面影响的。

4.打架斗殴、故意破坏学校设施及公物的。

5.不完成教师布置的各项作业,不服从教师管理的。

6.其它违纪行为,在德育处备案达三次以上的。

7.在校期间有处分,且未满一年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停发毕业证书、不出具毕业鉴定:

1.曾受过学校纪律处分,且没有撤销的。

2.无故旷课、逃课累计达100节(以每天8节计算)者。

六、初中毕业证发放条件为:

1.学生学习期满,成绩合格,综合素质评价无不合格或D等,无违纪处分记录(或处分期满,经本人申请,德育处给予撤销处分的)。

2.成绩合格为:中考成绩需达总分60%以上(对中考成绩未达到60%者,但平时表现良好,综合科任教师及班主任的意见,认为适合发放毕业证书的,可适当放宽规定发放毕业证。)

七、对缓发毕业证书的学生,次年的9月10日前至学校德育处办理领取手续,因个人原因不及时办理者责任自负。

八、规定中未涉及的事项,由学校研究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2019.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