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发表日期:2008/3/4 10:02:35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312位读者读过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江宁教字(2008)11号
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1条 为了保障广大教职工的生命健康,提高生活质量,切实做好教职工大病救助工作,构建和谐校园,根据中国红十字总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关于《学校红十字会工作规划》第八条第四款规定,结合我区教育系统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2条 建立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爱心互助金”(以下简称“互助金”),旨在倡导红十字“人道、博爱、奉献”的精神,树立“我为人人,人人为我”理念,依靠教职工互助的力量,减轻身患重症的教职工家庭医疗费用负担,做到积有限资金,帮一时之难,解燃眉之急,促校园和谐。
第二章:组织机构
第3条 成立“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互助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完善,负责对互助金使用、管理、监督。
组 长:朱 慧(区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陶四清(区教育局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
庄洪祥(区红十字会秘书长、办公室主任)
组 员:袁 秀(区教育工会主席)
徐建良(区教育工会副主席)
杨 梅(区红十字会会计)
戴存兰(区教育局计财科科员)
徐 斌(区教育工会委员、江宁高级中学副校长、工会主席)
谭耀国(区教育工会委员、翠屏山小学副校长、工会主席)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教育工会,袁秀同志任办公室主任,办公室负责互助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4条 根据“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支付”的原则对互助金进行审定。
第三章:实施办法
第5条 参加对象:江宁区教育系统在职在编教职工。本着自愿原则,交纳互助金者方有资格接受救助。
第6条 资金来源:参加互助金者须每人每年交纳“爱心互助金”10元;学校为教职工每年配比交纳10元/人;区教育局注入启动资金20万元;以后每年注入10万元,区红十字会每年注入资金5-10万元。
第7条 资金管理:各学校在每年的3月25日前将互助金交至计财科并由计财科出具发票(名册及电子稿交教育工会),汇总后将资金转至区红十字会,由红十字会单独设帐,专户存储,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第8条 互助金同时接纳海内外企业及热心人士的捐助。使用时尊重并保护捐助者的意愿。
第9条 本互助金的享受期限按年度计算,自当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跨年度发生的医疗费,纳入下一年核报。
第10条 本互助金原则上仅限于本区医院住院时发生的费用,因特殊重症需到南京市级医院或在南京地区省级医院住院治疗的教职工,需经本区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院审批手续(急诊、临时外出人员突发急病就医除外),所转医院必须是我区医保认定的上级医院,否则本互助金不予支付。
第11条 在参加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陪保险基础上,按照我区城镇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参加互助金者自付费用超过10000元(含10000元)均可申请。
第12条 按下列规定分级计算给付互助金。
级数 医疗自费级距 给付比例
1 本年度自费1万—5万元(不含5万元) 按20%救助
2 本年度自费5万—10万元(含10万元) 按40%救助
3 本年度自费10万—15万元(含15万元) 按60%救助
4 本年度自费15万元以上 救助10万元
(注:自费额以区医保中心数据为准)
第13条 申请互助金救济的程序:
(一)申请:凡申请互助金的教职工,需向学校工会书面申请,填写《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二)上报:所在学校工会初审后签署意见(盖公章),由校工会于次年1月10日前向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审报。逾期不予办理,审报时携带材料:个人救助申请及《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审批表》。
(三)审核: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汇总后,经江宁区医保中心查实自费数额,按照本管理办法,提出意见,报领导小组审批。
(四)审批:由互助金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后,确定受助人员名单及补助数额。
(五)公示: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将救助名单、自付费用、补助数额等在江宁城域网及教育工会网上公示,公示时间为5天。
(六)救助:公示无异议后,由互助金管理办公室向红十字会申领资金后,通知受助人员,领取救助金。
第14条 下列医疗费用,不属于互助金责任范围
(一)互助金参加者未在规定的医疗单位治疗的费用;
(二)互助金参加者要求医疗单位进行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
(三)因第三方造成互助金参加者伤害而引起的治疗费用中,依法由第三方承担的部分;
(四)互助金参加者参与违法活动造成伤残所支付的治疗费用;
(五)非疾病性治疗,如美容、减肥、增高、预防保健性的诊疗项目。
(六)其它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费用。
第15条 凡发现弄虚作假,采取欺诈手段骗取互助金的,一律取消互助金享受资格,并责令其退回非法所得,并取消所在工会年度各类评先资格。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章:附则
第16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各中小学、职业学校、区管幼儿园、局各直属单位。
第17条 本办法由南京市江宁区教职工大病救助红十字“爱心互助金”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18条 本办法自二OO八年一月一日起施行。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局
南京市江宁区红十字会
南京市江宁区教育工会
2008年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