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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发表日期:2008/4/2 8:33:24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007位读者读过

弘扬高尚师德 规范职业行为

南京市中小学教师职业行为三要八不准

 

三要:

一、   班主任每学年要对每位学生进行家访;

二、   任课教师每学期要与每一位学生进行民主平等的谈心;

三、   学校每学期要安排教师向每一位学生家长征求对学校工作的意见。

 

八不准:

一、  不准发表违背国家法律法规和对学生有不良影响的言论;

二、  不准旷教、随意停课、调课和对工作敷衍塞责;

三、  不准违规加重学生课业负担;

四、  不准歧视、侮辱、体罚或变相体罚学生以及用粗鲁言行对待家长;

五、  不准擅自向学生推销教辅资料及其它商品;

六、  不准索要或接受学生、家长的财物;

七、  不准对所任教学校的学生进行“有偿家教”活动;

八、  不准对所教学活动中有使用通讯工具等影响正常教学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