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代会代表培训材料(二)
发表日期:2011/8/18 10:51:52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105位读者读过
教代会的性质和职权
1.教职工代表大会的性质。
(1)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
教代会和学校其他民主管理形式相比较,具有如下几个显著的特点:
第一,教代会具有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按照教代会的有关规定,学校的所有教职工,不分他们是普通教职工还是学校的领导干部,也不分他们属于何种党派、团体,是共产党员还是民主人士,是共青团员还是非团员,是工会会员还是没有参加工会的教职工等,只要他们是学校的一员,就都有选举或当选为教代会代表的权利,都有要求教代会代表他们的意愿和利益的权利。所以,教代会在学校具有最广泛的群众性和代表性。这一点是我们前面列举的其他各种民主管理形式都不能与之相比的。
第二,教代会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建立起来的,它代表的是全校教职工。但在教代会审议通过的学校的决策、计划、方案和办法,作出相应决议和决定时,应充分体现和集中反映广大教职工集体的智慧和愿望,代表全校教职工的统一意志。因此,教代会与其他民主形式比,更能充分团结、动员教职工群众为整体目标共同奋斗。
第三,教代会依照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行使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因此,它所通过的决策、计划、方案、办法,所作出的决议、决定,在学校全体教职工中享有很高的权威性,无论是对学校的管理者还是普通的教职工群众,都具有约束力。
第四,教代会实行代表常任制,并有完善的运行机制和制度,有学校工会委员会作为它的工作机构。因此,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参与民主管理的最有保证、最有效的形式,是一种对学校管理经 常起作用的民主管理基本途径。
(2)教职工代表大会是教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
教代会作为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这一重要性质,是由教职工在学校的主人翁地位和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基本形式决定的。教职工作为学校的主人,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必然要通过有一定权力和权威的机构来体现,否则,他们的民主管理权利就不可能得到保障和落实。由于教代会的地位和上述特点,决定了它能够充当这一权力机构的作用,也就决定了学校的校长要向它报告工作,学校的重大决策、计划、方案等等要交它审议或讨论、通过和决定,学校的行政机构和各级行政领导干部要接受它的评议和监督。
认识和理解教代会是教职工对学校实行民主管理权力的机构的性质,必须注意:第一,不能把教代会看做是学校管理的民主咨询性机构。民主咨询对于学校领导人的决策只能起辅助和参考的作用,或取之用之,或弃之舍之,是没有约束力的。如果对教代会也这样看待,就会使它丧失民主管理权力机构的性质,贬低它在学校管理中的地位和作用。第二,不能把教代会看做是学校管理的最高权力机构。教代会这个机构是有权力的,但权力的适用范围是有限定的、特指的,这就是教代会条例规定的职权,超出这个范围使用权力,就会扭曲教代会的性质,发生越权现象,给学校管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3)教职工代表大会是学校的一种管理制度。
教代会是一种管理制度。它是按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定的形式组织起来,并被赋予一定权力的民主管理制度。教代会作为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制度,并不是社会团体。它是依靠教职工办学校的需要,是学校整个管理体制中不可缺少的、便于群众民主参与的基本形式,与党委领导、行政集中统一指挥构成了学校管理的完整体制。
2.教职工代表大会的职权。
教代会是学校民主管理的一种基本组织形式,要落实教职工民主管理学校的权利,就必须确定和认真落实教代会的职权。教代会有如下四项基本的权力:
(1)审议建议权。
所谓审议建议权,就是教代会有审核讨论学校建设和发展的重大问题,并就此提出建议的权力。其适用范围包括:昕取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及其他有关学校发展的重大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为什么在这个范围内,只赋予教代会审议建议的权力,而不赋予审议通过或决定的权力呢?这是因为根据《教育法》和《高等教育法》有关规定,学校要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学校的教学及其他行政管理,由校长负责;学校的办学方针、发展规划、学年工作计划、重大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不只是根据学校的情况和教职工的意愿来定,还要根据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党和国家的政策、方针来定。教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就是赋予教代会就学校重大问题参与决策和完善决策的权力。
通过行使审议建议权,一方面,教代会代表审议学校决策,看它是不是符合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另一方面,使教代会代表和广大教职工更加了解学校工作的全局,了解国家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整体需要,了解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了解学校确定这些决策的根据和理由,了解实施学校重大决策的有利和不利条件,为教代会和教职工实施民主监督、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创造了极为重要的前提,也为实施教代会作出的决议决定奠定了基础。这一职权是对教职工在学校主人翁地位的肯定。
(2)审议通过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审议通过学校提出的校内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原则和办法,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权益有关的改革方案,重大规章制度、措施和办法。
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涉及的范围,概括地讲,就是有关教职工在学校内的基本劳动权益的问题。为了增强学校的办学活力,提高学校的办学质量和效益,我国在教育系统实施的重大改革之一, 就是逐步扩大各级各类学校的用人自主权。学校的劳动关系正在发生空前深刻的变化。教职工的劳动权益的落实,正在由过去的主要取决于国家转化为主要取决于自己所在的学校,从而使得教职工与学校之间的劳动关系日益成为影响教职工切身利益的决定因素。《教师法》规定"教师的聘任应当遵循双方地位平等的原则",要做到这一点,仅仅依靠学校行政负责人的个人素质来保证显然是不够的,从根本上讲需要用健全的制度来保证。而教代会在制定校内实施聘任制原则、办法时行使审议通过权,就是保证 "双方地位平等"必不可少的制度之一。而且,学校制定分配、奖励 等方面的改革方案时,交付教代会审议通过,才能使其尽量趋于科学、合理和公正。所以,教代会的审议通过权的实质,是从制度上 对教职工在校内基本劳动权益进行维护。
教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一是要由学校行政领导首先提出方案并作出说明,二是要由教代会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表决通过,三是由校长颁布施行。这一过程,鲜明地反映出教代会行使审议通过权具有与学校行政"相互平等协商,共同决定问题"的特点。
(3)审议决定权。
这一权力的适用范围包括: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改革方案实施办法,福利费管理使用办法和其他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的事项。
在这个范围内,把决定权完全交给教代会,是因为这方面的事情不仅同教职工的权益有关,而且是教职工具体利益的集中体现,完全应该交给教代会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根据学校的实际情况自主地进行决策。这样做真正体现了教职工当家做主的民主权利,同时可以发挥教代会积极、主动地协调和处理教职工群众之间各种矛盾的功能,体现教代会在教职工群众中的权威性。事实证明,这样做比由学校行政包办、直接决 定,效果要好得多。
学校行政根据党和国家有关的方针、政策和原则,制定有关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方面的方案、办法和实施意见,经教代会审议决定后,具体的实施和管理是行政指挥权限范围内的事情,教代会不能包办代替。
(4)评议监督权。
评议监督权,适用范围和方式包括: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向主管机关提出表扬、批评、奖惩和任免的建议;根据主管机关的部署,参与民主推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的人选。学校各级领导干部是学校管理的骨干力量,他们的政策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作风、思想品德、工作实绩如何,不仅关系到学校工作的全局,学校的兴衰成败,也关系到教职工事业理想的实现和切身利益的满足和保护。赋予教代会评议、监督学校领导干部和推 荐学校行政领导人员人选的权力,最能体现教职工作为学校主人的地位,他们与学校领导干部的关系是一种完全新型的、平等的、 相互合作的同志关系。所以,教职工非常关注教代会这一职权的行使和落实。教代会行使这一职权既要积极,又要十分审慎。要坚持党管干部的原则,接受学校党组织的统一领导。落实这项职权,第一,领导干部要加强民主意识,自觉接受评议。第二,充分发动群众评议,使群众敢于发表意见。第三,要使评议结果作为对干部进行奖惩、任免的依据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