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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11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审核的通知

发表日期:2010/10/18 15:11:28 出处:本站 作者:无 有2051位读者读过

关于做好2011年度困难职工申报审核的通知

 

各基层工会:

为了进一步落实区总工会“送温暖工程”,促进全民共享经济发展成果,促进“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加强市级、区级、本系统困难职工帮扶工作,现就认真做好2011年度各级困难职工档申报审核工作通知如下:

一、市级特困职工、区级困难职工申报条件及范围

我区范围内已建工会的各类企、事业单位的职工(包括在职职工及原区属企业企业改制后已办理定补(保养)、续保(协保)手续的人员、外地来宁务工人员),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符合相应申报标准的,可向所在单位工会或社区工会申报特困、困难职工:

1、职工本人或家属患有重大疾病或残疾,丧失基本劳动力能力,导致家庭生活严重困难的。

2、丧偶或离异未再婚的职工独自抚养在校子女的。

二、市级特困职工、区级困难职工申报标准

1、市级特困职工申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400元低于500元(400元—500元)。

2、区级困难职工申报标准为家庭人均月收入高于500元低于550元(500—550元)。

三、区教育系统困难职工申报标准和条件

1、职工本人或家属患有重大疾病,造成生活困难;

2、家庭因突发性事故造成生活困难。

三、有关要求:

1、结合困难职工建档工作,对本单位困难职工情况进行一次摸底调查,建立好本级困难职工档案,不得随意放宽建档条件或降低建档标准,要实事求是地把困难职工纳入到工会组织的困难职工档案中来。

2、认真填写好2011年度市级特困职工、区级困难职工申报表及困难职工档案,要求登记情况真实、详细,严格按照文件规定的申报标准和条件(特别强调:如没有达到申报标准和条件则不填),申报区级困难职工的必须先填写区教育系统困难职工登记表),填好后加盖公章交由教育工会审核遴选后上报区总工会,没有纳入区级困难职工的人员将纳入区教育系统困难职工序列。

3、凡已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困难职工,原则上不得进入困难职工档案。

4、市级特困职工、区级困难职工、困难职工档案(纸质)、患病职工的病历证明(纸质、加盖公章)请于10月25日前报送至教育工会。区教育系统困难职工登记表可在11月30日前报送区教育工会。联系人:方东。联系电话:52289814。

 

江宁区教育工会

2010年10月18日